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张某甲等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5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网约车司机,户籍地山西省兴县**乡**村**号,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新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5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网约车司机,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村**小区**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与住址一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5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网约车司机,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巷**号**户,户籍地与住址一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9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职员兼**网约车司机,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楼**单元**号,户籍地与住址一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张某乙均是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行”网约车平台注册司机。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间,四名被告人经预谋,各自作为**司机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启春街、长风西街、万亩生态园、神堂沟街道等地,使用本人或亲戚朋友注册的**乘客信息相互叫单,虚构拼车订单,后利用乘客支付费用是全程一口价的计价规则,而平台是按照实际行驶里程向司机支付费用的支付规则,按照预先设定路线恶意驾车绕行,骗取**公司支付的高额车费。经统计,被告人王某甲结伙诈骗共计人民币64381.93元(以下币种同),其因作弊被**公司扣款655.5元;被告人张某甲结伙诈骗共计59349.81元,其因作弊被**公司扣款628.56元;被告人王某乙结伙诈骗共计54429元,其因作弊被**公司扣款997.29元;被告人张某乙结伙诈骗共计19370.6元,其因作弊被**公司扣款944.59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张某乙家属分别退赔**公司23001.3元、21122.23元、18401.52元、4256.03元,该公司对四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司机订单明细、统计表、谅解函等;2.被害人陈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的报案材料和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张某乙的讯问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张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利霞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张某乙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