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19〕45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61963********,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街道**社区**,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以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2019年6月2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今,被告人王某甲在未与配偶刘某某离婚的情况下,又与被告人张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张某某明知王某甲未离婚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共同育有一子。
201 9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到邳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结婚申请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结婚申请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未与配偶刘某某离婚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张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王某甲未离婚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德印
2019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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