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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张某某等4人诈骗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4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村**组**号,现住广东省博罗县**镇**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89********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号,现住广东省博罗县**镇**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4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博罗县**镇**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镇**村**组,现住广东省博罗县**镇**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胡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胡某某、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5日第一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再次补查重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胡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至4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预谋后,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其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诈骗被害人王某乙、高某某、杜某某等六人共计348304元人民币,其中103900元转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提供的银行卡中,被告人胡某某明知转入王某甲、张某某提供的银行卡中的钱是他人诈骗所得赃款情况下,仍将款取出后交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该款是诈骗所得赃款情况下,仍将被告人胡某某所取赃款在扣除提成后通过现金存款的方式存到刘永洪(另案处理)指定的银行账户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笔记本、手机、银行卡等物品。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收条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高某某、吴某某、杜某某、饶某某、贾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胡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取款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胡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胡某某、刘某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胡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胡某某、刘某某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芯华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胡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视频光盘六张。

3.扣押人民币10700元、已发还被害人9824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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