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西安市互助路**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家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2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西安市互助路**小区**室(家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2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苏省邳州市**区**村**组**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西安市互助路**小区**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邳州市**区**村**组**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2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沙某某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1日,被害人孟某甲在本市和平路金鑫大厦801房间,向“四川**公司西安分公司”(具体情况不详)借款14000元。孟某甲按照该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出具两份均为10500元的还款承诺书,每份承诺书均显示孟某甲分15期结清借款10500元,每周还款700元(两份承诺书共计每周还款1400元,本息共计还款21000元),还款时间为每周二17时前(逾期责任为:借款人自愿承担每日10%逾期费,如果超过二日仍未归还当期的还款金额,出借人将直接上门催收该笔借款,借款人还需支付每次1000元的上门费)。当日该公司通过名为黄某甲(已上网追逃)的招商银行帐户向孟某甲转账14000元,转账后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人王某甲分别以上门服务费、提前支付前两个月还款、手续费等为由,向孟某甲索要4800元,被害人孟某甲遂通过微信将上述款项转给王某甲,其实际得款9200元。后被害人孟某甲按照还款承诺书的约定,向微信名为“聚成财富”、“西安**”两个微信号转款按期还款。2018年1月30日,孟某甲通过微信准备向四川**西安公分司归还第十期借款时,发现出现通信障碍,无法正常联接微信号“聚成财富”、“西安**”,经过多次尝试,于当日下午18时许向上述微信号成功还款。截止2018年1月30日,被害人孟某甲通过微信向四川**西安分公司还款10期,共计还款14000元。当日(周二)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纠集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乙、沙某某三人,先由被告人沙某某驾驶被告人王某甲交给其牌照为苏E****0的白色大众牌迈腾轿车(车辆所有人及现去向均不详),带着被告人王某乙来到孟某甲位于本市友谊东路**号的住处,两人以**公司员工的名义,拔打电话将孟某甲从家中叫至楼下,当面告知孟某甲其于当日下午17时后才归还借款是逾期还款的行为,要求其马上归还借款21000元,外加3000元上门费。随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被告人王某甲交给其的牌照为苏M****E的棕色标致轿车(车辆所有人为:黄某乙,现去向不明),带着被告人王某甲赶到。被告人张某某向孟某甲索要欠款时,向孟某甲头、胸部击打几拳,被告人王某甲将孟某甲随身携带的车钥匙夺走,交给被告人张某某,让其将孟某甲放于高速集团西侧工商银行门口道沿上的一辆车牌号为陕E****M的白色北斗星牌轿车开上(车辆所有人为:孟某乙,系孟某甲的弟弟,经评估:该车价值41745元)。随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将被害人孟某甲拉上由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的车牌号为苏M****E的轿车,被告人张某某开着陕E****M的白色北斗星牌轿车随其车后,被告人沙某某驾驶苏E****0银色大众迈腾车紧跟而至,一行人至本市友谊东路长胜街万达广场西门口附近,让孟某甲向其朋友借款未果,后被告人沙某某驾驶来时车辆先行离开。次日(2018年1月31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王某乙驾驶苏M****E棕色标致轿车与被告人王某甲带着孟某甲至本市互助路王朝轩酒店,被告人张某某继续驾驶北斗星牌轿车跟随。至酒店门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等人以孟某甲逾期还款,其前期还款不算,需重新还款21000元,再加其一行人出场费用3000元为由,要求被害人孟某甲还款共计24000元。被害人孟某甲拒绝后,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三人以语言威胁、暴力殴打的方式(被害人孟某甲因没有保存医院的诊断证明,故不愿做伤情鉴定)强迫被害人孟某甲写下借款24000元的借款合同,以车牌号陕E****M号白色北斗星牌轿车作为质押的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及相关收条、委托书等资料后,让孟某甲离开。后被告人王某甲多次拔打电话向孟某甲索要借款,被害人孟某甲遂于2019年2月4日报案至公安机关。同日被告人王某甲再次拔打电话向孟某甲索要借款时,孟某甲告知其在本市东门里消防队旁的恒丰银行门口见面,当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沙某某三人至约定地点后,被守候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王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家属已将陕E****M的白色北斗星牌轿车返还给被害人孟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报案材料;
2.抓获证明;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指认照片;
5.证人证言
6.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
7.车辆注册信息、购车合同、车辆信息查询记录;
8.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
9.被害人陈述;
11.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套路贷的形式,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勒索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四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艺华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沙某某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玖册、电子卷宗光盘肆张;
3.量刑建议书壹拾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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