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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3********,壮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15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15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与王某乙在丘北县**镇**大酒店门口乘坐何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到丘北县锦屏镇城关卫生院门口下车,坐在后排的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先下车并走到城关卫生院对面,坐在副驾驶位的被告人张某某支付了8元的车费给何某某,何某某以过了晚上10点需要收10元的车费,导致双方发生争吵,王某甲见张某某与出租车司机何某某争吵便转回到出租车旁与何某某理论,何某某在开车门下车时车门撞到了王某甲一下,于是双方发生打架,三人便扭打在一起,何某某咬到了张某某的左手手臂,何某某鼻子被打伤。经鉴定,何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两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年6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梅

2020年1月2日 

附:

    1.两被告人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147页。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诉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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