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街**号**幢**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街**号**幢**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以(2017)渝0117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作为夫妻应共同偿还李某某、骆某某80万元。判决生效后,由于二被告人未能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李某某、骆某某于2017年9月12日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该案强制执行。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后于2017年9月13日向王某甲、张某某依法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了相关权利义务。
2018年3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共同提取各自名下的公积金55537.79元和55755.61元。二人明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正在强制执行其欠李某某、骆某某的债务,仍共同决定将该111293.4元转移至张某某母亲王某乙的账户,拒不履行执行义务。
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案件移送侦办函、移送证据清单及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骆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四个月,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 然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街**号**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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