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住河南省孟津县**镇**小区。2014年3月5日该因赌博被孟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4年4月14日该因殴打他人被孟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2015年该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西工区人民法院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13日经孟津县公安局决定, 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20年9月18日经我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住河南省孟津县**镇**小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13日经孟津县公安局决定,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孟津县公安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经我院决定对其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在孟津县**镇**鞋店后院二楼房间放置自动麻将桌招揽赌客赌博,形成规模后采取固定抽成方式,每桌四人,其中每人发10张小卡片,4个圆形塑料板,小卡片一张100元,圆形塑料板一张1000元,用筹码代替现金赌博。赌客赌博输赢赌资统一发送至张某某、王某甲的手机微信,然后再有张某某、王某甲使用手机微信统一清算给赌客,同时 “抽水”的五百块张某某、王某甲直接从赌资中扣除。截止到被派出所民警抓获的当天,共计盈利人民币29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电话、自动麻将桌等物证;2、书证:孟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登录:王某甲、王某乙等辨认赌场的辨认笔录,关于赌博场所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王某甲、张某某等人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理,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朴
检察官助理:沈莹莹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孟津县**镇**小区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