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3198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镇**村**社**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1日被五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9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8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街**巷**栋**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5日被五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9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镇**村**社**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4日被五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9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3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苏木**嘎查**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镇**学府2号楼6单元402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被五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9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陈某某、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4月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创建微信赌博群(2018年11月8日至2018年12月初为“5V5”微信群、2018年12月初至2019年4月为“某某群”), 从手机软件“科乐天天踢”上购买房间卡,将房间链接发到微信群“某某群”内,组织群成员使用“科乐天天踢”软件进入房间以“跌大坑”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陈某某、王某乙先后担任群主管理该微信群。群主作为赌博群的管理人员,负责在群内发送“科乐天天踢”的房间链接、对赌博输赢进行结算、收取赌博房间费用。截止2019年4月份,该群内成员多达30至40人。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11月8日至2018年12月3日任群主管理期间,经核算,结算的赌资数额为120876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2月3日任群主管理期间, 结算的赌资数额为871670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2月3日至2019年4月3日任群主管理期间,结算的赌资数额是232108元;被告人王某乙于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4月4日任群主管理期间,结算的赌资数额是16965元。在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管理“某某群”期间,由王某甲负责提供“科乐天天踢”的房间,张某某、陈某某将获取利润的一半分给王某甲。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的赌资数额共计1241619元、被告人张某某的赌资数额共计871670元、被告人陈某某的赌资数额共计232108元、被告人王某乙的赌资数额共计16965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向五原县公安局退缴5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向五原县公安局退缴3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向五原县公安局退缴30000元,被告人王某乙向五原县公安局退缴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被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证人任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电子数据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微信注册信息及交易流水;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陈某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陈某某、王某乙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的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陈某某、王某乙构成一般共同犯罪,且均为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陈某某、王某乙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
助理检察员:郝聪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于户籍地;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被告人王某乙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光盘24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手机电子证据光盘6张、远程勘验证据光盘6张、腾讯流水光盘2张、讯问视频光盘8张、赌资数额结算统计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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