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1********,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住伊川县城关镇***村*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6日经本院审查以社会危险性小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1********,汉族,初中毕业,住伊川县城关镇**村**巷*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任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4月2日、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01时许,伊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在**酒吧处理一起打架警情,将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带至派出所办案区接受询问。0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等人接到王某丙电话后先后到派出所询问情况。在办案区门口,因张某某等人干扰正常办公秩序,民警在进行劝阻、制止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拒不配合,辱骂并拉扯、殴打辅警姜某某、杜某某、焦某某。在民警依法传唤张某某时,被告人任某某从身后抱住民警,阻碍其正常执法。在办案区等候室内,被告人王某甲听到其母亲张某某与民警发生争吵,欲冲出办案区查看情况,被民警带回等候室后,仍不听劝阻,将民警王某己摔倒在地。2020年1月31日,王某己等人对王某甲、张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伊川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伊川县人民医院病程记录、河南科技大学附属医院病历材料、伊川县人大常委会文件、谅解书、证明等;2.视听资料;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周某某、万某某、郭某某、李某甲、王某戊、李某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己、焦某某、姜某某、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任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倩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任某某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城关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1张,起诉书1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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