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肇东市**镇**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兰西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住肇东市**镇**队**组。2016年11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辽宁省新民市法院判刑1年1个月,2017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兰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19年9月30日夜间,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在兰西县豪华家园小区盗窃田某某的银色弯梁摩托车、吴某某的新大洲本田弯梁摩托车。
2.2019年11月2日夜间,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到兰西县加州戈雅小区,在彭某某的奔腾轿车内盗得3200元现金、5瓶酒、2袋大米、黑色单肩包、电瓶、整理箱、POOS机等物品;在李某甲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内盗窃2个工具箱,一个手电钻。其中在彭某某车内盗窃的3200元现金被张某某私自藏匿。
3.2019年11月9日夜间,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先在兰西县豪华家园小区盗窃贾某某的黑A****8号牌哈飞民意面包车,之后又在兰西县康荣新屯小区盗窃郭某某的松花江中意面包车。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将盗窃的两台面包车卖给了罗某某、李某乙(均另案处理)。
4.2019年11月11日夜间,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窜至哈尔滨市松北区万达乐园北侧停车场内盗窃邵某某的银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及车内瓷砖60片。
经鉴定,已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盗窃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1827.80元。
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
2019年11月21日,兰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抓捕王某甲时,在其随身携带的包内发现一枚“肇东市公安局五里明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王某甲供述是其为办理自己迁户口手续,自己在淘宝网上购买“肇东市公安局五里明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经鉴定该印章系伪造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作案工具钳子、剪刀、扳手、对讲机等;伪造的“肇东市公安局五里明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书证有: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起赃返赃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收条、谅解协议;张某某释放证明;刑警大队工作说明;辨认笔录等;
3.证人王某乙、罗某某、李某丙、韩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贾某某、郭某某、彭某某、吴某某、田某某、李某甲、邵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有:兰发改价认字[2019]024号价格认定书、哈尔滨市松北区价格认证中心哈松价鉴刑字[2019]第445、449号价格认定意见;
7.被盗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为方便自己使用而通过网络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宝栋
检察官助理:单秀艳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现羁押于兰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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