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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宋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261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镇**路**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安徽省凤台县**镇**村**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镇**路**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起,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先后在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上班趁无人之际,秘密窃得该公司生产的共计价值人民币15036元的化妆品,后由被告人宋某某在咸鱼网站上予以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单位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书、报价单等证实,其公司失窃上述财物的事实。该事实另有证人邓某某、王某乙的证言,产品清单明细表予以印证。

2.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于2020年3月16日从邓某某处调取部分涉案财物后已发还的事实。

3.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该和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部分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4708元。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和户籍信息证实,本案案发和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的到案经过及身份信息。

5.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的供述、亲笔供词、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磊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处(联系电话:1771785****、1322244****);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表》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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