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滕州市**镇**村**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滕州市**镇**村**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4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挂靠威海市**劳务有限公司,虚构已承包**路地下管廊和桥涵工程,并向被害人分包为由,和被害人陈某某、艾某某、夏某某等5人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以收取工程保证金、工程前期费用的名义,分别骗取被害人陈某某50000元、被害人艾某某50000元、被害人夏某某99000元、被害人刘某甲20000元、被害人廖某某10000元,共计229000元。
2、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挂靠威海市**劳务有限公司,虚构已承包**路工程,并向被害人分包为由,和被害人陈某某、廖某某、岳某某等8人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以收取工程保证金、工程前期费用的名义,分别骗取被害人陈某某10000元、被害人廖某某50000元、被害人岳某某50000元、被害人刘某乙100000元、被害人沈某某50000元、被害人常某某128000元、被害人魏某某31900元、被害人王某乙20000元,共计439900元。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艾某某、夏某某等11人陈述,证人房某某、刘某丙、李某某等4人的证言,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劳务承包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卓 红
检 察 员:梁 波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滕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509828****);
2、侦查卷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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