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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孙某甲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王某甲,别名王某乙,男,1973年****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与住址:安徽省全椒县**********室。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滁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安徽省泗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与住址:安徽省泗县********号。被告人孙某甲于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滁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期间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王某甲与孙某甲商量合伙购买全椒县******组集体的杨树,二人约定由王某甲负责联系买树,孙某甲出资并负责带人砍树,砍下的树段由孙出售,利润二人均分。7月7日晚,经**组村民吴某某联系,王某甲、孙某甲在****村街道宴请**组宣某某队长、村民吴某某、陈某某等人商谈购买**组集体杨树之事。王某甲以其名义与**组签订一份买树协议。第二天,孙某甲将购树款25000元现金付给陈某某。2019年7月10日至15日,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孙某甲让其父亲孙某乙及马厂镇居民张某某、管某某帮其砍伐**组树木,在砍树过程中,王某甲亦偶尔到现场转转。孙某甲把采伐下的30吨杨树段卖给蔡某某,得树款17800元,蔡又将树段销往江苏省宿迁市**木材市场;其余20吨杨树段和**小料卖于全椒县****村木材收购点,孙得款8000元。经全椒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鉴定,**组杨塘底、新塘及高塘底的杨树被采伐122株,立木蓄积总计43.5814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协议和收据、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

2.证人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他人林木,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两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从岚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全椒县**********,电话:1500550****;被告人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泗县********号,电话:1363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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