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街,武都区**政府**。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5月2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武都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中共党员,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路**小区**栋**室,武都区委宣传部干部,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6月4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住武都区**镇**,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5月2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武都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6********,汉族,专科,户籍所在地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路,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5月25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武都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6********,汉族,专科,户籍所在地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号楼**单元**室,陇南市**公司**,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6月4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3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住武都区**镇**,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5月2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武都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涂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2198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住武都区**镇**,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5月2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武都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1202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村,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4日被武都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何某某、王某乙、孙某乙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某丙、涂某某、张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王某乙、孙某乙四人经过商议共同出资约450万元成立陇南春天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设春天里茶楼和冠柏豪足浴会所,王某甲、孙某甲各占35%股份,王某乙、孙某乙各占15%股份,王某乙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10月,因王某甲、孙某甲先前向焦培原借款不能偿还,经商议王某甲、孙某甲二人将该公司各自5%的股份折价共46万元转让焦培原(另案处理)顶借款。后5人按各自所占股份分红。2017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与被告人何某某约定由何某某担任冠柏豪足浴会所经理,月薪5000元,负责经营管理该会所。2018年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与何某某商议后由何某某通过招募、纠集等手段,管理卖淫女在该会所从事卖淫活动,根据提供性服务的项目收取698元至1288元不等的嫖资,会所与卖淫女之间约六四分成,卖淫交易一次被告人何某某提成50元。被告人王某乙、孙某乙知道该会所从事卖淫行为后仍参与分红牟利。2018年6月、10月被告人王某丙、涂某某担任该会所收银员并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及运送卖淫女外出酒店卖淫。2018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按照王某甲安排负责收、存该会所现金收入、各股东的分红转账、员工工资发放等工作。现经查实,2019年1月到案发,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共组织卖淫1600余次,扣除卖淫女的提成,上述人员获利30余万元。2019年5月24日武都区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在该会所当场抓获何某某、王某丙、涂某某及卖淫女5名,并扣押相关单据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何某某共同组织他人在冠柏豪足浴会所卖淫,被告人王某乙、孙某乙作为冠柏豪足浴会所出资人明知王某甲等人组织他人卖淫仍参与分取组织卖淫所得款项,被告人王某丙、涂某某、张某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予以帮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何某某、王某乙、孙某乙的刑事责任,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王某丙、涂某某、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孙某甲、孙某乙、张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太立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何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涂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孙某甲、孙某乙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光盘6张,硬盘1个。
4.认罪认罚法律文书3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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