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021970********,大专文化,回族,出生地为烟台市芝罘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烟台市芝罘区**路**号6-2-301。系烟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021995********,大学文化,回族,出生地为烟台市芝罘区,户籍地、现住址均为烟台市芝罘区**路**号6-2-301-,无业。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孙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室,以每套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收购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等资料共计201套,后以每套人民币2500元至4000元不等的价格将上述收购的资料或是王某甲以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共计153套出售给王某、刘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非法获利人民币43万余元。犯罪事实分列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孙某某自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对外收购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201套,已经出售135套,尚未出售66套。
2.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孙某某自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将王某甲以自己身份信息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19套,对外出售18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林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信息查询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工商营业执照图片等书证及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梅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羁押于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名单1份2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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