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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姚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公刑诉〔2017〕54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81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现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委**组**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3月31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02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现住黑龙江省黑河市**路**委**组**号楼**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3月31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现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4月1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29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现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路**号**栋**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4月17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29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现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路**号**栋**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4月17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现住贵州省毕节市**路**幢**单元**楼**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3月31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现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3月31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卢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29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现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4月17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29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现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路**号**栋。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4月17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现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3月30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0982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新泰市**镇**村,现住岱岳区**镇**花园**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3月28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87********,户籍地新泰市**镇**村**街**号,现住新泰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3月30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丁,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现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镇**村街**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5月19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现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街道**庄**村**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6月7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卢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现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街道**村**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8月9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现住湖南省双峰县**乡**村**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5月18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11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现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5月20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7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镇***路******幢**号***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8月23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姚某某、曹某某、江某某、张某某、许某某、王某乙、卢某甲、于某某、王某丙、纪某某、孙某某、王某丁、崔某某、卢某乙、罗某某、赵某某、胡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7月4日、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4日、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部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7年8月4日至9月4日、自2017年10月19日至11月1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7年10月4日至10月19日、自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自2017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公安内网查询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一万五千余条,并将查询的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卖给被告人纪某某一万一千余条,卖给被告人王某丙四千余条。

2、自2017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公安内网查询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五千七百余条,并将查询的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卖给被告人纪某某五百余条,卖给被告人崔某某三千二百余条,卖给被告人卢某乙二千余条。

3、自2016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曹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公安内网查询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一千五百余条,并将查询的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卖给被告人许某某一千五百余条。

4、自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江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公安内网查询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一千五百余条,并将查询的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卖给被告人卢某甲、于某某夫妻共计一千五百余条,并从被告人卢某甲处获利一万余元。

5、自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公安内网查询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一千二百余条,并将查询的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卖给被告人卢某甲七百余条,卖给被告人于某某五百余条。

6、自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许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曹某某购买一千五百余条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向证人朱某某购买四百余条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并将该信息出售给被告人王某乙二千余条,及出售给其他下线并获利。

7、自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乙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许某某购买二千余条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并将该信息出售给被告人孙某某四百余条,出售给被告人纪某某一百余条,出售给犯罪嫌疑王某丙三百余条,及出售给其他下线并获利。

8、自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卢某甲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江某某购买二千余条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并支付一万余元人民币,向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七百余条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并将该信息出售给被告人纪某某二百余条,出售给被告人王某丙五百余条,及出售给其他下线并获利。

9、自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于某某单独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一百余条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向被告人江某某购买一百余条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并将该信息出售获利。

10、自2016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丙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某甲购买四千余条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向被告人卢某甲购买五百余条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向被告人王某乙购买三百条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并将该信息出售给被告人孙某某四百余条,及出售给其他下线并获利。

11、自2016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纪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某甲购买一万一千余条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向被告人姚某某购买五百余条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向被告人卢某甲购买二百条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向被告人王某乙购买一百余条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并将该信息出售给下线获利。

12、自2016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某乙购买四百余条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向被告人王某丙购买四百余条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向被告人王某丁购买二十余条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并将该信息出售下线获利。

13、自2017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丁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罗某某购买七百八十条车架号信息,并将该信息出售给胡某某。向被告人赵某某购买二百余条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并将该信息出售下线获利。

14、自2016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崔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姚某某购买三千二百余条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并将该信息出售下线获利。

15、自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某丁出售七百八十条车架号信息,并获利七千八百元人民币。

16、自2015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某丁购买六百余条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并将该信息出售下线获利。

17、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被告人王某丁向被告人罗某某购买七百八十条车架号信息,并将该信息出售下线获利。

18、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卢某乙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姚某某购买二千余条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并将该信息出售下线获利。

被告人纪某某、王某丙、王某乙、许某某、曹某某、卢某甲、于某某、江某某、张某某、王某丁、崔某某、赵某某、胡某某、卢某乙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罗某某、孙某某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甲、姚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提取手机数据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姚某某、崔某某、王某丁、王某乙、罗某某、卢某甲、曹某某、江某某、于某某、纪某某、赵某某、张某某、许某某、王某丙、孙某某、卢某乙、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菅本茂

书记员: 刘  斌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崔某某、王某丁、王某乙、卢某甲、江某某、纪某某、张某某、许某某、卢某乙现羁押于新泰市看守所;被告人姚某某、王某丙、曹某某、于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赵某某、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U盘1个。

3、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有关涉案手机、银行卡等已被依法扣押。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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