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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周某甲组织卖淫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杨家强,广东英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翔,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王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被告人周某甲利用王某乙的名义注册成立佛山市**娱乐有限公司,并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开始经营**会馆KTV,由郑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公馆的全面管理。

2019年3月,被告人周某甲接手经营、管理**公馆。经营期间,由刘某某(另案处理)任总经理,负责管理被告人王某甲等楼面主管以及商务部经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其中商务部专门负责招募卖淫女子在公馆内提供有偿陪酒和外出卖淫服务。商务部又下设各个商务组,由丁某某、汪某某、向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担任各商务组组长,负责管理组内卖淫女子。各商务组组长又配有商务助理,负责协助订房、安排卖淫女子等管理工作。卖淫女子每人每晚需向李某某缴纳人民币120元坐台管理费,若当晚没有坐台即可拿回120元,出钟卖淫则需向李某某再缴纳人民币230元回扣。此外,李某某经被告人周某甲批准,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卖淫女子进行管理,并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向各卖淫女子传达,要求卖淫女子不能从**公馆的正门上下班,只能从后门进出,在陪侍坐台或出钟期间需要添加男客人的微信,知道男客人的姓氏或绰号,且每个房间坐台小姐不能超过3人,外出卖淫时要将客人带至离公馆稍远的酒店才能进行等。另外被告人周某甲及李某某还在会议中提醒、教授卖淫女子如何规避公安人员检查。而被告人王某甲在负责楼面服务员管理的同时,也帮助商务组长汪某某等人将卖淫女子带至房间以及登记卖淫女子工号,在遇到公安人员检查时,在微信群里通风报信。

2019年9月25日,公安人员突击检查**公馆,当场抓获被告人周某甲、被告人王某甲以及卖淫女子韦某某、赵某某、周某乙、吴某某等人,从被告人周某甲处起获了订房提成表、卖淫女子工资表、轮房表等涉案物品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允欢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王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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