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镇**社区**号,无刑事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l2日向广丰区公安局投案,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周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镇**村**号,无刑事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 年12月14日向广丰区公安局投案,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王某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街道**小区**,无刑事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 年12月18日向广丰区公安局投案,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吴某甲,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镇**村**号,无刑事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广丰区公安局投案,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涂某某,女性,1972年**月** 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街道**路**号**栋**室,无刑事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依法刑事拘留,11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章某甲,曾用名“章某乙”,绰号“小芳”,女性,1969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街道**小区**单元**号,无刑事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 年11月18 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抓获,同日被依法刑事拘留,11月23 日变更措施为取保候审。
潘某某,绰号“老平”,女性,1983年**月**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3********,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街道**小区**栋**号,无刑事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 年11月19 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抓获,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凌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街道**路**号,无刑事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广丰区公安局投案,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张某某,绰号“英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镇**居**,无刑事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19 日向广丰区公安局投案,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周某甲、王某丙、吴某甲、涂某某、章某甲、潘某某、凌某某、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 月,王某甲开始从事“六合彩”赌博活动,其陆续发展下线吴某甲、黄某某(另案处理)、吴某乙(另案处理)三人为其写单,吴某甲等人将其他写单人员或参赌人员押注的号码、金额等报给王某甲,王某甲将其中一部分金额通过赌博网站报给其上线“老三”(身份不明)并赚取返点利润,另一部分则通过“坐黑庄”的方式自行赔付。按照不同押注方式(特码、平码),王某甲给吴某甲等人不同比例的返点利润(特码12%、平码6%)。
2018年6月,周某甲、王某丙加入,与王某甲合伙“坐庄”进行六合彩赌博。王某甲、周某甲占四成股份,王某丙占二成股份。王某甲建立三个下线微信群:“金梅群”、“猪皮群”、“老凤群”,吴某甲等人在微信群内上报当日收到的押注号码、金额。开奖结算后,王某甲、周某甲、王某丙三人按占股比例进行利润分成。2018年9月,周某甲、王某丙退出参股,王某甲继续从事该赌博活动。
截至2018年11月,王某甲接受下线吴某甲等人“六合彩”押注近200期,获利13万余元;2018年6月至9月,周某甲、王某丙与王某甲合伙接受下线吴某甲等人“六合彩”押注40余期,周某甲获利13万余元,王某丙获利11万余元。
2、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吴某甲作为王某甲的下线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其接受写单人员涂某某、张某某的“六合彩”押注,收集押注号码、金额后,报至王某甲处,并从中获得返点利润。截至案发时,吴某甲接受并上报“六合彩”押注近200期,赌资达11万余元。
3、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涂某某从事“六合彩”赌博活动。其接受写单人员章某甲的“六合彩”押注,收集押注号码、金额后,报至其上线吴某甲、凌某某、潘某某处,并从中获得返点利润。截至案发时,涂某某接受并上报的“六合彩”押注赌资达33万余元。
4、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章某甲从事“六合彩”赌博活动。其接受多名参赌人员的“六合彩”押注,收集押注号码、金额后,报至其上线涂某某、潘某某处,并从中获得返点利润。截至案发时,章某甲接受并上报“六合彩”押注赌资达44万余元。
5、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潘某某从事“六合彩”赌博活动。其接受写单人员涂某某、章某甲、凌某某的“六合彩”押注,收集押注号码、金额后,报至其上线“唐明乔妈妈”处,并从中获得返点利润。截至案发时,潘某某接受并上报的“六合彩”押注赌资达17万余元。
6、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凌某某从事“六合彩”赌博活动。其接受写单人员涂某某的“六合彩”押注,收集押注号码、金额后,报至其上线“英婻”、潘某某处,并从中获得返点利润。截至案发时,凌某某接受并上报“六合彩”押注赌资达15万余元。
7、2018年6月至9月,张某某从事“六合彩”赌博活动。其接受参赌人员的“六合彩”押注,收集押注号码、金额后,报至其上线吴某甲处,并从中获得返点利润。截至案发时,张某某接受并上报“六合彩”押注40余期,从中获利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六合彩”赌博资料、码单、笔记本、扣押清单、物证照片;2.书证:人口登记表、前科查询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统计表、微信截图、疾病证明书、拘留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黄某某、周某乙、陈某某、尹某某、夏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周某甲、王某丙、吴某甲、涂某某、章某甲、潘某某、凌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3张、微信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周某甲、王某丙、吴某甲、涂某某、章某甲、潘某某、凌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周某甲、王某丙、吴某甲、涂某某、章某甲、潘某某、凌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接受他人“六合彩”押注的方式,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获利达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周某甲、王某丙、吴某甲、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涂某某、章某甲、潘某某、凌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九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艳敏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周某甲、王某丙、吴某甲、涂某某、章某甲、潘某某、凌某某、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物证五本,光盘十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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