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997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4199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沈阳******有限公司股东、财务,住辽宁省昌图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8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沈阳******有限公司业务员,住辽宁省新民市**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1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422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沈阳******有限公司业务员,住辽宁省建昌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4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81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沈阳******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吉林省临江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9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0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沈阳******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吉林省临江市**街**村**。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周某甲、高某甲、王某乙、丁某某、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经审查后作分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与其丈夫杨某甲(已起诉)在辽宁省沈阳市**区**路**号**号楼**号成立沈阳******有限公司,自2019年2月开始专门从事外包网贷APP催收业务。杨某甲负责管理公司催收业务及业务员,被告人王某甲负责统计催收情况及发放工资,招收被告人周某甲、高某甲、王某乙、丁某某及李某甲、李某乙、庄某某、方某某、李某丙(均已起诉)等人为催收业务员,上述人员按照被告人杨某甲的指示开展工作,利用打电话、发侮辱恐吓短信、发侮辱性P图、轰炸软件进行轰炸等对客户及其通讯录人员进行侮辱、谩骂、滋扰、威胁等软暴力手段,对借款逾期的客户进行催讨高额利息费及逾期费用。
被告人周某甲2019年2月开始到该公司上班,成功催讨逾期业务840人次,实际获利34094.4元。被告人高某甲2019年3月开始到该公司上班,成功催讨逾期业务461人次,实际获利24673元。被告人王某乙2019年3月开始到该公司上班,成功催讨逾期业务480人次,实际获利22027元。被告人丁某某2019年3月开始到该公司上班,成功催讨逾期业务472人次,实际获利17767元。共计成功催讨逾期业务6402人次,杨某甲、王某甲实际获利382880.5元。
现已查明的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吴某某在“**茶”APP申请借款168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1040元。借款逾期后,因吴某某未归还欠款,周某甲打电话辱骂吴某某,并电话、短信轰炸吴某某手机,以此向吴某某施加压力迫使其还款。
2.2019年6月,戚某某在“**茶”APP申请借款200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1300元。借款逾期后,因戚某某未归还欠款,周某甲打电话辱骂戚某某,威胁戚某某骚扰其通讯录联系人、宣扬其欠网贷一事,并加其朋友微信,威胁戚某某不还钱就一直骚扰,以此向戚某某施加压力迫使其还款。
3.2019年6月,冯某某在“**糖”APP申请借款250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1400元。借款逾期后,因冯某某未归还欠款,周某甲打电话辱骂冯某某,威胁冯某某轰炸其通讯录联系人、宣扬其是老赖,并打电话骚扰其家人朋友,以此向冯某某施加压力迫使其还款。
4.2019年7月,顾某某在“**糖”APP申请借款200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1200元。借款逾期后,因顾某某未归还欠款,周某甲打电话威胁顾某某轰炸其本人及通讯录联系人手机,以此威胁顾某某还款。
5. 2019年7月,张某甲在“**糖”APP申请借款200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1200元。借款逾期后,因张某甲未归还欠款,周某甲打电话威胁张某甲轰炸其通讯录联系人手机、宣扬其欠网贷一事,以此威胁张某甲还款。
6.2019年7月,吕某某在“**呗”APP申请借款250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1625元。借款逾期后,因吕某某未归还欠款,高某甲打电话威胁吕某某轰炸其通讯录联系人、骚扰其家人、上门讨债,并发送亲属去世内容的恐吓短信给吕某某并威胁群发,以此逼迫吕某某还款。
7.2019年7月,赵某某在“**钱”APP申请借款160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1100元。借款逾期后,因赵某某未归还欠款,高某甲打电话辱骂赵某某,威胁赵某某轰炸其通讯录联系人,并发送亲属去世内容的恐吓短信给赵某某,以此逼迫赵某某还款。
8.2019年5月,张某乙在“**贷”APP申请借款150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1050元。借款逾期后,因张某乙未归还欠款,高某甲打电话威胁张某乙上门讨债、向其亲戚朋友宣扬借网贷一事,并发送亲属去世内容的恐吓短信给张某乙,以此逼迫张某乙还款。
9.2019年7月,沈某某在“**糖”APP申请借款300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1800元。借款逾期后,因沈某某未归还欠款,王某乙打电话辱骂沈某某,威胁轰炸其通讯录联系人、向其亲戚朋友宣扬其系老赖、上门讨债,以此威胁沈某某还款。
10.2019年4月,胡某甲在“**贷”APP申请借款200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1125元。借款逾期后,因胡某甲未归还欠款,王某乙打电话辱骂胡某甲,威胁轰炸其通讯录联系人,并使用轰炸软件短信轰炸胡某甲手机,以此逼迫胡某甲还款。
11. 2019年6月,胡某乙在“**糖”APP申请借款160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1040元左右。借款逾期后,因胡某乙未归还欠款,王某乙打电话威胁胡某乙轰炸其通讯录联系人、宣扬其借网贷不还一事,以此威胁胡某乙还款。
12、2019年7月,周某乙向“**花”APP申请借款230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1400元左右。借款逾期后,因周某乙未归还欠款,丁某某打电话辱骂周某乙,威胁轰炸其通讯录联系人,并发送辱骂短信给周某乙,以此向周某乙施加压力迫使其还款。
13、2019年4月,劳某某在“**贷”APP申请借款160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1040元。借款逾期后,因劳某某未归还欠款,丁某某打电话威胁劳某某轰炸其通讯录联系人、宣扬其欠网贷一事,以此威胁劳某某还款。
14、2019年4月,高某乙在“**贷”APP申请借款200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1400元。借款逾期后,因高某乙未归还欠款,丁某某打电话威胁高某乙轰炸其通讯录联系人、宣扬其系老赖,威胁上门来家里要债教训其,并电话骚扰其亲戚朋友,以此逼迫高某乙还款。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周某甲、高某甲、王某乙、丁某某均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还款记录、催收统计表、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暂扣款票据、医院诊断书、医疗证明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陈某某、孔某某、杨某丙、朱某某、杨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庄某某、方某某、李某丙、米某某、郑某某等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周某乙、劳某某、高某乙、吴某某、戚某某、冯某某、顾某某、张某甲、吕某某、赵某某、张某乙、沈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周某甲、高某甲、王某乙、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微信群聊天记录、电脑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周某甲、高某甲、王某乙、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周某甲、高某甲、王某乙、丁某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采用滋扰、威胁等“软暴力”手段催收高利贷款,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王某甲、周某甲、高某甲、王某乙、丁某某无视国法,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故对被告人王某甲、周某甲、高某甲、王某乙、丁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处罚。鉴于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周某甲、高某甲、王某乙、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方式189********,182********,176********,
158********,188********;
2.移送侦查卷宗3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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