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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周某某等协助组织卖淫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安顺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81998********,仫佬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安顺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0424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安顺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81998********,汉族,高中文化,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村**寨**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唐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底至4月底,王某乙(已起诉)和黄某某(逮捕在逃)为牟取利益,在其经营的全椒县**会所内招募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唐某某、彭某某(已起诉)、陆某某(已起诉)等人,通过微信、陌陌、发放招嫖卡片等方式招揽嫖娼人员,通过提供“全裸调情”、“胸推”、“打飞机”、“口交”等服务项目,收取468元、598元不等价位的嫖资,组织多名女性在**会所内从事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唐某某通过招揽嫖娼人员而从中提成,其中王某甲获利3000余元、周某某获利2000余元、唐某某获利4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同案犯王某乙、彭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唐某某明知王某乙、黄某某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招揽嫖娼人员的帮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勇

2020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换押证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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