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因涉嫌赌博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周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王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姚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涉嫌赌博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某、王某乙、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武某某(在逃)以牟利为目的长期组织人员进行赌博违法犯罪,并多次设局通过出千及使用作弊工具赢取参赌人员大额赌资,事后以威胁、恐吓方式索要赌债,致使部分参赌人员被迫变卖房产、向亲戚朋友借钱偿还赌债。2014年被告人王某甲因与王某丙发生纠纷,纠集被告人王某乙、刘某某、姚某某等人与王某丙发生斗殴,情节恶劣。以上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1、被告人王某甲因与王某丙之前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甲遂怀恨在心,于2014年2月2日下午18时许纠集被告人王某乙、刘某某、姚某某,驾驶被告人刘某某车牌号为晋F****3的本田轿车携带棒球棒和砍刀到朔城区下团堡乡田家窑村王某丙组织的赌场上搅局,后双方因此发生斗殴,致王某丙、高某某、王某丁三人受伤,经鉴定分别为轻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甲也被王某丙用刀捅伤,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另案处理)。
2、2017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武某某(批捕在逃)组织人员在朔城区北旺庄街道办李家河村王某甲父亲王某戊看护的一处院落的二楼内赌博。在此次赌博中齐某某欠下王某甲赌债28万元人民币,梁某某欠下王某甲赌债1万元人民币。当天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将齐某某、梁某某带至朔城区莲旺轩宾馆催要赌债,逼迫齐某某写下到期不还,以李家河村两间房屋抵账的借条。此后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武某某多次以威胁、恐吓的方式向齐某某索要赌债,齐某某被迫将位于李家河村一处院落变卖,并将卖房款的21万元用于偿还赌债。
3、2017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武某某组织人员在朔城区北旺庄街道办李家河村王存仁小卖部内使用作弊工具设局赌博,致参赌人员李某某、罗某某被王某甲、周某某、武某某分别赢走现金1.4万元人民币。
4、2016年冬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武某某组织人员在朔城区北旺庄街道办李家河村王某甲父亲王某戊看护的一处院落的二楼赌博。参赌人员丁继云在此次赌博中欠下王某甲赌债4.6万元人民币。丁继云自己偿还了赌债2.5万元,余下的赌债2.1万元,丁继云通过张顺金陆续还清。
5、2016年冬季至2017年春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武某某组织人员在朔城区北旺庄街道办李家河村王某甲父亲王某戊看护的一处院落的二楼内赌博,参赌人员张某某在多次赌博中欠下王某甲赌债14万元人民币。后来张某某通过其父亲张有旺向亲戚朋友借钱,偿还了被告人王某甲赌债11万元人民币。
6、2018年10月9日、10日、11日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武某某组织人员分别在朔城区北旺庄街道办李家河村一处院落内以及在朔城区下团堡乡孙家嘴村野地外赌博,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武某某在赌博中出千,致使参赌人员王贵才输掉7万元人民币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刘某某、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郭科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王某乙、刘某某、姚某某被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及物证一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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