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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起,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罗某某(均另案处理)租用本市海珠区**路**号**楼的侨园棋牌室开设赌场招揽他人以“打转转”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雇佣贺某某、曾某某(均已判刑)作为赌场工作人员,雇佣被告人周某某、龙某某(已判刑)作为司机接送参赌人员,周某某担任司机十余天后加入该赌场成为老板之一。2019年11月6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贺某某、曾某某、龙某某及其他参赌人员共105人,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48385元、手机6部、筹码1378个、租车单1张、麻将台15张、麻将牌15副。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民警抓获。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惟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继深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0册17卷。

3.扣押被告人王某甲手机1部、被告人周某某手机1部,现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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