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吴某甲等5人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小刀,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福建省厦门市******山庄******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月29日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经院批准被凤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5月23日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阿志,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福建省厦门市**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5月23日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远航,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都城**期**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0日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凤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4月29日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2019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绰号小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0日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7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福建省晋江市**城**期**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9日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7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吴某甲、余某某、吴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9年5月22日、2019年8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重大、复杂,先后于2019年7月22日、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现已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1、被告人王某甲受邀共同开设赌场、提供赌博场地的犯罪事实。

(1)2014年年初,被告人王某甲进入由王某乙(外号“X总”,批捕在逃)和王某丙(外号“发财”,批捕在逃)在马来西亚开设的“某甲赌博公司”上班,负责赌博业务推广工作。“某甲”系专门为网民提供游戏的一个网络平台,其及其子网站的游戏种类有电子、棋牌、视讯、体育、彩票等五大类游戏。网民首先安装游戏客户端,再填写客户信息并绑定一张用于充值和兑换人民币的银行卡等信息后便成功注册成为游戏用户。后用户对游戏账号进行充值,1元人民币兑换1个游戏币。充值完成后网民进入游戏大厅选择游戏种类便可以与其他网民直接投注游戏币进行游戏比赛,该网站会根据游戏规则及投注额自动扣除和返还游戏币,玩家盈利后可以申请将游戏币兑换成人民币,1个游戏币兑换1元人民币。

2014年底王某乙提拔王某甲作为王某丙的助手,负责管理整个某甲赌博公司的日常业务,并占有公司10%的股份,至2018年2月份离开该公司,同时王某乙送其500万元收购其股份。

“某甲赌博公司”经营期间接受中国网民进行赌博。

(2)2014年王某丙和杨某甲(外号“阿凯”,批捕在逃)在老挝成立“某乙赌博公司”, “某乙”系专门为网民提供游戏的一个网络平台,其及其子网站的游戏种类有电子、棋牌、视讯、体育、彩票等五大类游戏。网民首先安装游戏客户端,再填写客户信息并绑定一张用于充值和兑换人民币的银行卡等信息后便成功注册成为游戏用户。后用户对游戏账号进行充值,1元人民币兑换1个游戏币。充值完成后网民进入游戏大厅选择游戏种类便可以与其他网民直接投注游戏币进行游戏比赛,该网站会根据游戏规则及投注额自动扣除和返还游戏币,玩家盈利后可以申请将游戏币兑换成人民币,1个游戏币兑换1元人民币。

期间,王某丙和杨某甲向王某甲提出由其提供场地,王某甲同意并在柬埔寨戈公省**酒店承租部分房间,后自2015年至2018年王某甲将其承租的房间提供给某乙公司用作办公场地,并收取场地租赁费750万。

   “某乙赌博公司”经营期间接受中国网民进行赌博。

(3)2018年2月,王某乙安排王某甲前往柬埔寨**发展赌博业务,经营彩票赌博网站,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王某甲占有公司35%的股份。该公司成立的彩票赌博网站分为幸运彩票、凤凰彩票、精彩彩票、e8彩票等四个子网站,该四个彩票赌博网站均系专门为网民提供游戏的一个网络平台,网民首先安装游戏客户端,再填写客户信息并绑定一张用于充值和兑换人民币的银行卡等信息后便成功注册成为游戏用户。后用户对游戏账号进行充值,1元人民币兑换1个游戏币。充值完成后网民进入游戏大厅选择游戏种类便可以与其他网民直接投注游戏币进行游戏比赛,该网站会根据游戏规则及投注额自动扣除和返还游戏币,玩家盈利后可以申请将游戏币兑换成人民币,1个游戏币兑换1元人民币。王某甲在明知该网站为可以充值和接受投注、将游戏虚拟币转换成人民币的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网站的情况下,通过招揽客服,发展大量赌民进入网站进行赌博,只要赌民投注,网络便自动从中抽取一定的利润。

该四个赌博网站均接受中国网民进行参赌。

2018年该四个赌博网站共赢利一千七百余万元,王某甲分得300余万元。

自2014年至案发,王某甲通过受邀共同开设赌场、提供赌博场地共非法获利3128万元。

2、被告人陈某某受邀担任赌博公司管理人员共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2016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赚钱进入王某丙、杨某甲等人在柬埔寨开设的“某乙赌博公司”上班,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赌博网站在线客服业务的工作。与同为公司高管的杨某乙(外号“阿乐”,批捕在逃)、李某某(外号“阿信”,批捕在逃)相互协作,共同管理“某乙赌博公司”的代理、在线客服、推广和财务等工作。为了推广“某乙赌博网站”,陈某某带领“馒头”(身份信息不详)、“青蛙”(身份信息不详)、“泡芙”(身份信息不详)三人通过使用QQ在网上与他人聊天,引诱他人进入“某乙”赌博网站进行赌博,并向加入某乙赌博平台的玩家介绍赌博网站的赌博方式、网站充值提现的方法,促使玩家顺利地在网站进行赌博活动。

期间,陈某某每天为某乙赌博网站吸引赌民上百人在线赌博,在线充值赌资约上百万元。

2018年4月,陈某某辞职回国。

被告人陈某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非法获利20余万元。

3、被告人吴某甲受邀成立专门的推广公司并雇请被告人余某某为赌博公司招揽参赌人员的犯罪事实。

2017年3月份,被告人吴某甲为了赚钱通过陈某某的介绍进入王某丙、杨某甲等人在柬埔寨开设的“某乙赌博公司”上班,担任客服经理,负责赌博网站客服管理以及培训新员工等工作。2018年12月,吴某甲在王某丙、杨某甲的安排下为推广“某乙”赌博网站旗下的“**体育”博彩赌博网站前往四川省成都市成立“**公司”专门发展赌博人员,吴某甲负责该公司的日常管理。被告人余某某于2018年12月4日通过招聘进入该公司,负责通过各种方式在网络上散发广告,吸引流量发展赌博人员。截止目前,余某某通过网络弹窗、域名劫持、微信群QQ群散发广告、编辑脚本向APP投放广告的形式发送赌博广告4万余条,吸引200余人加入“**体育”博彩网站。

被告人吴某甲在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非法获利20万元。被告人余某某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非法获利7500元。

4、被告人吴某乙受雇担任开设赌场的赌博公司的客服人员为参赌人员提供服务的犯罪事实。

2017年8月,被告人吴某乙通过劳务公司介绍前往柬埔寨某乙赌博公司上班,担任客服员,其主要负责通过微信、QQ向加入某乙赌博平台的玩家介绍赌博网站的赌博方式,促使玩家顺利地在网站进行赌博活动。截止2018年2月,吴某乙共吸引多人在某乙赌博网站进行赌博,非法获利16000元。

二、涉案款物

1、2019年2月20日,凤凰县公安局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的协助下对被告人王某甲名下及登记在其近亲属谢美华等人名下的住宅、车位共计10处进行查封。

2、2019年2月28日,凤凰县公安局对王某甲关系人利某某名下中国光大银行广州东环支行银行卡(账号622663120********)内的250.1667万元进行冻结。

2019年1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福建省厦门市**区**山庄**栋**室被凤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2019年1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乙在福建省晋江市**小区被凤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2019年1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甲、余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公司被凤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2019年3月7日,凤凰县公安局民警将陈某某从福建省安溪县看守所接回湖南省凤凰县看守所羁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逮捕文书、监居文书、取保文书、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封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2.证人张某某、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吴某甲、吴某乙、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光碟4张;6.其他证据: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开设网络赌博网站、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帮助他人发展赌博业务和经营彩票赌博网站,共获得非法收入三千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吴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系赌博网站,仍然为他人提供帮助进行投放广告、发展会员,分别获得违法所得达2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余某某、吴某乙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明知系赌博网站,仍然为他人提供帮助投放广告、发展会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积极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吴某甲、余某某、吴某乙积极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发展会员,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直规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奇

2019年10月18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福建省厦门市**区**路**山庄**梯**层**室家中。

被告人陈某某现在福建省厦门市**区**镇**路**号家长。

被告人吴某甲现在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都城**期**区**栋**室家中。

被告人吴某乙现在福建省晋江市**城**期**栋**室家中。

被告人余某某现在四川省成都市**区**路**号**栋**单元**室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碟4张。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