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 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号,无业。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所在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号,无业。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8日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伙同他人至盐城市响水县**镇尹某某家,盗窃9只鸡,涉案价值经鉴定为625.5元(详见价格鉴定意见)。
2、2019年11月7日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伙同他人至灌南县**镇**村王某乙家、**村姚某某实施盗窃,共盗窃16只鸡,4只腾鸭, 1只狗,涉案价值经鉴定为2532元(详见价格鉴定意见)。
3、2019年11月24日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李某甲至灌南县**镇**村、**村蔡某某、王某丙、周某某、孙某某、陈某某、李某乙、吴某乙等人家实施盗窃,共盗窃31只鸡,4条狗、4只藤子、1只鸭子,涉案价值经鉴定为3858元(详见价格鉴定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孙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尹某某、王某乙、姚某某、王某丙、蔡某某、周
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中凯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补充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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