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1********,汉族,中专文化,经营货运业务,中共党员,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区**巷**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16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75********,汉族,大专文化,河南**运业有限公司**,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镇**村**号,住长垣市**区**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1月21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河南**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买了一辆豫G***** 大型普通客车,并为该车办理了“长垣-重庆”省际客运班线营运手续,实际由被告人王某甲出资购买、实际经营,王某甲每月向**公司支付5200元承包费。
2019年3月22日,河南省一客车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次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召开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停运整顿全省所有跨省经营的800公里以上班线客车和省际旅游包车业务。2019年4月,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又下发《关于认真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攻坚年活动的通知》、《关于开展“两客一危”车辆技术状况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通知》,明确要求停运整顿所有跨省经营的800 公里以上班线客车和省际旅游包车业务,对于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动态监控不在线和轨迹完整率低于95%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道路运输企业整改完毕并采取预防措施经审查合格方可参与运营。2019年4月22日下午14时40分,长垣县道路运输管理局通过工作微信群,向长垣市所有道路运输企业发送了上述文件,并@吴某某等人,要求全县所有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封停等待核查,上报车辆信息、封存地点,明确强调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被告人吴某某作为**公司负责安全管理的负责人,参加了上述电视电话会议,收到了上述文件。吴某某通知王某甲等经营者将豫G***** 等三辆大型普通客车停到**公司停车场南院,将车辆封存情况拍照报给**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但豫G*****大型普通客车停运约半个月后恢复营运。吴某某对该情况明知未予以制止,未安排其分管的技术安全部门工作人员采取收回车辆行驶证、停止检查登记刷卡等限制运输的措施,一直默许该车运输至案发。
2019年8月15日,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派核查组对豫G***** 等大型普通客车进行了核查,吴某某陪同检查。核查组发现该车存在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不能正常使用,车辆的动态信息传输频率未按规定频次进行上传并保持在线、存在恶意而那位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车辆动态信息离线的安全隐患,认定该车不合格,核查完立即召开会议向**公司通报了核查结果,要该车继续停运整改,**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参加会议。会后吴某某未将核查结果通报给公司营运部、**客运总站,未安排其分管的技术安全部门工作人员采取收回车辆行驶证、停止检查登记刷卡等限制运输的措施。后王某甲对车辆GPS系统进行检修,**公司运管部经理廖某某处要回营运证件等,自行恢复营运。
2019 年8 月18 日9时许,王某甲安排司机范某某驾驶豫G***** 大型普通客车到**公司进行GPS车载监控检查、安全例行检查,领取到GPS车载监控平台合格证、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持检查合格证、道路运输许可证、行驶证等凭证到**县汽车客运总站报到,后出站到宏大物流公司装了10.74吨货物到客车行李舱。11时许,范某某驾驶豫G***** 大型普通客车再次进**县汽车客运总站,**公司、客运站未对行李舱进行检查。13时许,该车载39名乘客发往重庆,途中承接2名乘客,而该车GPS监控设备显示该车当天一直在长垣县内。21 时10 分许,司机王某乙驾驶豫G***** 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沪蓉高速公路沪蓉向1055KM 处时,车辆右前轮胎突然爆破,王某乙未能有效控制车辆,导致车辆失控后与道路边护栏发生碰撞,冲出高速公路后侧翻,造成跟车司机范某某当场死亡,乘客崔某某、戚某某、林某某、高某某、吕某某等23 人不同程度受伤,豫G***** 大型普通客车及所载货物、乘客财物及道路交通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戚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崔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六支队当阳大队认定,王某乙驾驶严重超重的大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湖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范某某、崔某某、戚某某等人无责任。经当阳市应急管理局认定,该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河南**运业有限公司、**县客运总站、豫G***** 大型普通客车实际控制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吴某某虽在上网追逃后主动投案,但到案后最初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公司营业执照、任命文件、承包经营合同、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产主体责任认定复函、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卢某某等19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尸体检验、损伤程度、车辆痕迹、事故原因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等笔录;6.车站监控视频、手机勘验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作为客运车辆实际控制人,在运输作业过程中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未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停运整改决定,利用客运班车行李舱违规载货,严重超载,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被告人吴某某身为河南**运业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本单位客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停运整改决定,对客车违规载货、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合格等违规行为失察失管,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群惠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区**巷**号,联系电话1863733****;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区**村家中,联系电话13703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王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中专文化,经营货运业务,中共党员,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蒲西区建蒲新居西三巷15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16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永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大专文化,河南中州集团长垣正通运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张三寨镇肖官桥村292号,住长垣市蒲西区于口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1月21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飞、吴永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河南中州集团长垣正通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通公司”)购买了一辆豫G90998 大型普通客车,并为该车办理了“长垣-重庆”省际客运班线营运手续,实际由被告人王飞出资购买、实际经营,王飞每月向正通公司支付5200元承包费。
2019年3月22日,河南省一客车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次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召开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停运整顿全省所有跨省经营的800公里以上班线客车和省际旅游包车业务。2019年4月,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又下发《关于认真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攻坚年活动的通知》、《关于开展“两客一危”车辆技术状况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通知》,明确要求停运整顿所有跨省经营的800 公里以上班线客车和省际旅游包车业务,对于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动态监控不在线和轨迹完整率低于95%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道路运输企业整改完毕并采取预防措施经审查合格方可参与运营。2019年4月22日下午14时40分,长垣县道路运输管理局通过工作微信群,向长垣市所有道路运输企业发送了上述文件,并@吴永伟等人,要求全县所有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封停等待核查,上报车辆信息、封存地点,明确强调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被告人吴永伟作为正通公司负责安全管理的负责人,参加了上述电视电话会议,收到了上述文件。吴永伟通知王飞等经营者将豫G90998 等三辆大型普通客车停到正通公司停车场南院,将车辆封存情况拍照报给长垣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但豫G90998大型普通客车停运约半个月后恢复营运。吴永伟对该情况明知未予以制止,未安排其分管的技术安全部门工作人员采取收回车辆行驶证、停止检查登记刷卡等限制运输的措施,一直默许该车运输至案发。
2019年8月15日,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派核查组对豫G90998 等大型普通客车进行了核查,吴永伟陪同检查。核查组发现该车存在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不能正常使用,车辆的动态信息传输频率未按规定频次进行上传并保持在线、存在恶意而那位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车辆动态信息离线的安全隐患,认定该车不合格,核查完立即召开会议向正通公司通报了核查结果,要该车继续停运整改,吴永伟及正通公司总经理张俊波参加会议。会后吴永伟未将核查结果通报给公司营运部、长桓客运总站,未安排其分管的技术安全部门工作人员采取收回车辆行驶证、停止检查登记刷卡等限制运输的措施。后王飞对车辆GPS系统进行检修,从正通公司运管部经理廖修杰处要回营运证件等,自行恢复营运。
2019 年8 月18 日9时许,王飞安排司机范文平驾驶豫G90998 大型普通客车到正通公司进行GPS车载监控检查、安全例行检查,领取到GPS车载监控平台合格证、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持检查合格证、道路运输许可证、行驶证等凭证到长桓县汽车客运总站报到,后出站到宏大物流公司装了10.74吨货物到客车行李舱。11时许,范文平驾驶豫G90998 大型普通客车再次进长桓县汽车客运总站,正通公司、客运站未对行李舱进行检查。13时许,该车载39名乘客发往重庆,途中承接2名乘客,而该车GPS监控设备显示该车当天一直在长桓县内。21 时10 分许,司机王刚林驾驶豫G90998 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沪蓉高速公路沪蓉向1055KM 处时,车辆右前轮胎突然爆破,王刚林未能有效控制车辆,导致车辆失控后与道路边护栏发生碰撞,冲出高速公路后侧翻,造成跟车司机范文平当场死亡,乘客崔晨博、戚趁娜、林振荣、高守志、吕朝举等23 人不同程度受伤,豫G90998 大型普通客车及所载货物、乘客财物及道路交通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戚趁娜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崔晨博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六支队当阳大队认定,王刚林驾驶严重超重的大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湖北荆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范文平、崔晨博、戚趁娜等人无责任。经当阳市应急管理局认定,该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河南中州集团长垣正通运业有限公司、长垣县客运总站、豫G90998 大型普通客车实际控制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被告人王飞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吴永伟虽在上网追逃后主动投案,但到案后最初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公司营业执照、任命文件、承包经营合同、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产主体责任认定复函、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刚林、卢新立等19人证言;3.被告人王飞、吴永伟的供述和辩解;4.尸体检验、损伤程度、车辆痕迹、事故原因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等笔录;6.车站监控视频、手机勘验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飞、吴永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飞作为客运车辆实际控制人,在运输作业过程中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未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停运整改决定,利用客运班车行李舱违规载货,严重超载,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被告人吴永伟身为河南中州集团长垣正通运业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本单位客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停运整改决定,对客车违规载货、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合格等违规行为失察失管,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被告人王飞、吴永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群惠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飞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区建蒲新居西三巷15号,联系电话18637330039;被告人吴永伟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区于口村,联系电话137037321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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