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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向某某等3人介绍卖淫、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78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71989********,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镇**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51994********,布依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镇**村**。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71994********,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镇**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8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故意伤害罪,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韦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故意伤害罪,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起,被告人韦某某、向某某数次介绍罗某某、王某乙等卖淫女为他人提供性服务,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王某甲数次寻找嫖客后将嫖客介绍给韦某某、向某某,并收取好处费。

2019年7月24日,韦某某、王某甲开车载罗某某到宝安区***街道***工业区***房进行卖淫活动,后罗某某与嫖客冉某某因嫖资问题发生争吵。得知此情况,韦某某携带匕首、王某甲携带伸缩棍上到***房。后冉某某不肯罢休并与罗某某拉扯,韦某某见状便踢了冉某某一脚,王某甲将冉某某推开,韦某某持匕首将冉某某左手臂划伤(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3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向某某抓获归案,在向某某处缴获汽车一辆、手机一部。7月3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韦某某、王某甲抓获归案,在韦某某处缴获匕首一把、伸缩棍一根及手机一部,在王某甲处缴获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冉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向某某、韦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向某某、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韦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甲、韦某某、向某某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王某甲、韦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对向某某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恒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向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韦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二册及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手机、匕首、伸缩棍、车辆等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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