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卢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巨某某**镇**村**号,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巨某某**镇**村**号,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巨某某**镇**村**号,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巨某某**镇**村**号,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巨某某**乡**村**号,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等五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4日晚上10点30分左右巨某某官亭镇官亭村畅响时光KTV门口,被告人王某甲与前来接朋友的被害人张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某甲、卢某某、赵某某、刘某甲对张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李某某从中劝阻无果,遂持木棍打在张某某大腿根部,造成张某某身上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刘某甲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2019年1月29日,五名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3.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5.证人证言:证人曲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卢某某、赵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卢某某、赵某某、刘某甲、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苑萌萌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等五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