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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卞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卞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31983********,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巷**栋**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巷**栋**室)。被告人卞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铁矿保安,住辽宁省本溪市**路**号**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路**巷**栋**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卞某某在其位于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巷**栋**的古玩店内,以人民币50余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某甲出售象牙一块。后王某甲通过他人将其加工成佛头两枚,并于2019年12月27日,通过闲鱼平台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居住在南京市建某某的赵某某。经鉴定,上述佛头为象牙制品。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在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本钢中心医院附近被抓获。2020年6月7日在王某甲的协助下,侦查人员在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巷**栋**室抓获卞某某,并当场扣押其从他人处购买的疑似象牙制品11件(经鉴定,其中5件为象牙制品)。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象牙制品照片等物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王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卞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王某甲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协助司法机关抓捕被告人卞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砺欧

检察官助理:孟晋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卞某某、王某甲分别取保候审于上述地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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