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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单某某、王某乙等人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84********,汉族,**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衡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镇**路**村**组**,家住湖南省衡东县**道,非××代表,非××委员,非中共党员。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仁县看守所。

被告人单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89********,汉族,**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衡东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非××代表,非××委员,非中共党员。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仁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安军),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94********,汉族,**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衡东县,户籍所在地和现居地均为湖南省衡东县**镇**路**村**组**,非××代表,非××委员,非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70********,汉族,**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衡东县,户籍所在地和现居地均为湖南省衡东县**镇**路**村**组**,非××代表,非××委员,非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单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20时许,被害人郭某某带其4岁的儿子在安仁县**镇**路壹号公馆KTV上卫生间,与同样在卫生间的被告人王某甲因小孩上卫生间的问题发生口角纠纷。郭某某骂了王某甲,王某甲被骂之后遂动手打郭某某,一直从厕所打到大厅,在大厅里被告人单某甲、单某甲(已判决)、单某平(已判决)等人也冲过去一起打郭某某,几人一起将郭某某打到电梯口。打完之后,单某甲、王某甲、单某某等人欲离开现场。在电梯口,郭某某和被害人窦某某遂拦住王某甲、单某某、单某甲等人不让他们离开。单某甲将打架的事情告知了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乙、单某乙(已判决)、谭某甲(已判决)等人。谭某甲则用脚踢窦某某,王某丙用拳头打窦某某的头部,王某甲、单某某、王某乙等人一起又将窦某某打倒在地,其中单检平拿了一花瓶碎片砸在窦某某的头部,单某甲用拳头在郭某某的背部打了几拳。打了之后,王某甲、单某甲、单某某、王某丙等人从消防通道逃走。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窦某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单某甲、王某丙、王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伤势照片、监控视频截图;

证人证言:证人谭某甲、单某甲、单某乙、谭某乙、罗某某、左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窦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单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郴永乐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22号和第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单某甲、王某丙、王某乙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单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乙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过翠芳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王某甲、单某甲羁押在安仁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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