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80********,大学专科毕业,农民,原任莫旗**镇**村村委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镇,现住莫旗**镇**村,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13日经莫旗人民检察院决定,被莫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76********,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原任莫旗**镇**村村委会**组**,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镇,现住莫旗**镇**村,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13日经莫旗人民检察院决定,被莫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70********,中专文化程度,**镇政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镇,现住莫旗**镇**村,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13日经莫旗人民检察院决定,被莫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李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016年,莫旗**镇**村实施“十个全覆盖”危房改造工程期间,时任*镇**村**的被告人王某甲协助人民政府负责本村危房改造工作,时任**村**组**的被告人刘某某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调查、统计、上报本组危房改造申请名单,制作档案等相关工作。
2016年初,被告人刘某某在调查、统计本组村民危房改造意愿时发现,本组村民王某乙、孙某某均有危草房,且已在2015年时拆除,二人在外务工,均无建新房意愿。刘某某欲利用上述二人名义骗取补助款,因危房改造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审核把关,其无法单独完成骗补行为,遂向时任**村**的被告人王某甲提议,将王某乙、孙某某二人列入申请建新房名单上报政府,骗取建房补助款。王某甲同意刘某某提议。
因危房改造自建房补助款由村“两委”代领后发放给村民,统建房房补助款直接发放给承建房屋的施工方。被告人王某甲为防止骗补行为暴露,找到承建**村危房改造项目的被告人李某某,与其商议将王某乙、孙某某二人列入其统建房名单内领取补助款。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此行为系弄虚作假,仍同意了王某甲的请求。之后,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身为村**的职务便利,以给王某乙、孙某某办理残疾证的名义骗取到二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材料,三人伪造了王某乙、孙某某危房改造的相关档案,并上交至**镇政府城建部门。
**镇政府财政部门将王某乙、孙某某二人每人30,732.00元危房补助款陆续拨付给施工方李某某,二人拨款合计61,464.00元。王某甲在李某某处取得王某乙、孙某某危房改造建房补助款24,000.00万元,王某甲给刘某某5,000.00元,余款9,000.00元用于个人生活支出。李某某从王某乙、孙某某二人建房补助余款37,464.00元中扣除王某甲欠款15,464.00元,剩余22,000.00万元交给刘某某,刘某某用此款给吴某某1.2万元,余款用于个人生活支出。案发后,三被告人已将所得款项全部返还莫旗监察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作为农村基层领导干部,利用二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工作上的职务便利,在被告人李某某的配合、帮助下,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共同骗取国家危房改造建房补助款61,464.00元,王某甲、刘某某、李某某三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李某某三人系共犯。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能够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关于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艳梅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李某某现住莫旗**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证据开示表三份。
4.起诉书正、副本共十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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