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泗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现因2020年2月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泗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一千二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四千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4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5日17时左右,董某某(另案处理)在泗阳中等专业学校门口被王某乙、徐某甲、张某甲等人殴打。后董某某纠集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及徐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欲报复对方。当天21时许,徐某乙与张某乙二人在泗阳县众兴镇水仙楼菜场西侧路口找到王某乙、徐某甲、张某甲等人,徐某乙在电话中将王某乙等人位置告诉董某某,董某某即带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等人到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与董某某等人持刀、电棍等对被害人王某乙等人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王某乙脸部、手臂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的人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调取的门诊病历、刑事判决书、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雨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联系电话1825153****)、刘某某(联系电话1505265****)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