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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05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宣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化看守所。

被告人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05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宣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逮执行,现羁押于宣化看守所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7日晚间,在宣化区**小学北“**”饭店内,代某某、梁某某与同在饭店吃饭的牛某某、田某某等人因互相敬酒言语不和发生不愉快。开车离开后,代某某(已判刑)觉得受了委屈遂打电话叫人,纠集被告人梁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已判刑),以及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等七人,在代经营的汽车修理店汇合,拿上砍刀、斧子、长铁板、稿把等物,驾车返回七公烤翅饭店,二话没说持凶伤人,将在饭店吃饭的被害人牛某某、常某某、田某某、杜某某、李某某等人砍伤,后驾车追逐致车辆损坏。经鉴定,牛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常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田某某、杜某某、李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书,户籍证明信,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牛某某、常某某、田某某、杜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伤情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在他人纠集下,伙同多人为逞凶斗狠,无辜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轻伤和轻微伤,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一直在逃后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酌情考虑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峰

2019年11月22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现羁押于宣化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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