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曾任长春市九台区**乡**村**社社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秋季,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刘某某在长春市九台区**乡**村申报2018年农作物种植面积统计表时,申报自家大豆种植面积为51亩,虚报了20.06亩,骗取国家大豆补贴款8024元。现已将骗取的大豆补贴款8000元返还至**乡财政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村四组种植大豆面积统计表、2018年农作物种植面积农户统计表、存款明细帐、王某甲找人顶替名单原件、收据、情况说明、证明、长春市九台区扩大大豆种植面积、落实补助自检实施方案、大豆种植技术指导等;
2.证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王某乙、武某某、赵某丁、王某丙、魏某某、付某某、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振科
检察官助理:陈艳霞
隋世鹏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壹册,起诉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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