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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刘某乙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19〕803号

被告人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16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6月4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赌博于2014年10月11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2月18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5月24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11月16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5月5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因犯故意伤害罪 于2008年10月13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5月23日至2019年5月4日,以被告人王某甲为首,被告人刘某甲以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滋事,随意辱骂、殴打他人、任意毁损财物,具体违法犯罪行为如下:

1、2015年5月23日,在本市谯城区********足疗店,被告人王某甲洗脚时殴打、辱骂被害人武某某,后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

2.2016年6月份,在本市谯城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到被害人王王某戊家中,采用让王某丁(另案处理)装艾滋病人、任意毁损财物、锁门等方式向王王某戊(系担保人)索要欠款。

3.2016年11月16日晚,在本市谯城区********饭店,被告人王某甲及王某丙、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及被害人吴某甲、单某某在喝酒过程中,王某甲无故辱骂单某某,吴某甲制止时被王某甲、王某乙殴打,王某甲用啤酒瓶殴打吴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对吴某甲拳打脚踢。

4.2017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在本市谯城区********厂门前,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己(另案处理)酒后辱骂被害人孙某甲,后被告人刘某甲等人闻讯赶到********厂门口同王某甲、王某己一同辱骂孙某甲,后双方在古井镇********路口处相遇,王某甲、刘某甲、王某己等人再次殴打、辱骂孙某甲及辱骂朱杰,孙某甲及朱某某回到********厂后,王某甲、王某己等人驾车前往********厂,并在********厂大门前对孙某甲再次辱骂,并捡拾砖头等物品砸********厂大门。

5.2017年11月24日晚,在本市谯城区********南北路上,被害人吴某乙驾驶白色********轿车(车牌:皖S********)正常行驶时,与王某乙(另案处理)逆行驾驶的********轿车(车牌:皖S********)相遇,吴某乙遂会灯示意王某乙,随即王某乙将车逆停于吴某乙车前,辱骂、殴打吴某乙,并打电话纠集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及王某己(另案处理)等人,后王某甲、刘某甲、王某己等人同王某乙一起对孙某甲和吴某乙进行辱骂,刘某甲殴打孙某甲。后王某乙追到孙某甲酒厂内,在孙某甲办公室里用一杯热茶泼到吴某乙脸部,并辱骂吴某乙,在被人劝离后,王某乙用一个铁锹将吴某乙停放在孙某甲酒厂门口白色********轿车(车牌:皖S********)主驾驶侧前后玻璃、后挡风玻璃、车门等处砸坏,经后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吴某乙的车辆被损毁价格为2523元。

6.2017年12月14日晚,在本市谯城区********附近,被告人王某甲及王某己(另案处理)酒后驾车遇到被害人孙某乙,下车后对孙某乙进行辱骂并对孙某乙拳打脚踢,后王某甲从其车上拿出辣椒水喷射孙某乙及拉架的孙小飞、谭某某面部。

7.2017年左右,被害人王某庚向被告人王某甲借钱,到期后未偿还,王某甲在王某庚门口墙上用喷漆喷“欠钱不还,不得好死”,后王某庚将借款及利息还给王某甲。

8.2018年1月3日晚上,王某乙(另案处理)在本市谯城区********饭店吃饭,结账时饭店工作人员优惠其40余元,王某乙认为********饭店老板不给自己面子,遂辱骂被害人某某、崔某某(********饭店老板),被人劝走后约半小时,王某乙纠集被告人刘某甲及王某己(另案处理)等人再次到********饭店进行打闹、辱骂********老板及工作人员。

9.2018年4月13日下午,在本市谯城区********,被告人王某甲及王某丙(另案处理)等人洗脚按摩时,王某丙调戏被害人邓某某,在遭到邓某某反抗后,王某丙殴打邓某某,王某甲见状也上前殴打邓某某,包间内孙某丙准备出去报警时,王某丙追出去殴打孙杰,后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

10.2018年10月21日下午,在本市谯城区********村,被告人刘某甲因怀疑被害人金某某与自己弟弟刘某乙夫妻关系不和有关,遂酒后到金某某家门口,赤身裸体辱骂金某某及其家人。

11.2018年11月8日17时许,在本市谯城区********店内,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丁(另案处理)酒后无故殴打被害人吴某丙。

12.2018年秋天,在本市谯城区********旁边大排档,被告人王某甲无故殴打另一桌吃饭的被害人梁某某。

13.2018年12月份,在本市谯城区********店门口,被告人王某甲因2018年11月8日伙同王某丁无故殴打吴某丙赔偿69900元,要求参与调解的中间人徐某某退还两万元以挽回“面子”,未果后王某甲多次纠集王某己(另案处理)等人辱骂、威胁被害人徐某某。

14.2019年5月4日15时许,在本市谯城区********,被告人王某甲以要账为由将被害人王某辛带至********办公室内,辱骂、殴打、用茶水泼撒、用烟烫王某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人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王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娜娜

2019年1010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卷宗4册,补充材料九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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