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319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乡**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7月3日经本院建议,于2020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凌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7月3日经本院建议,于2020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凌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凌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受被告人凌某某指使,超载517.27%驾驶号牌为粤R9****的重型自卸货车运送泥土,在花都区114省道上行33公里229米处与粤A1****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和鄂F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鄂F****挂)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杨某胜轻伤一级(经鉴定,评为十级伤残)、被害人李某某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凌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6月11日,二被告人向被害人进行损害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凌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凌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锦文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凌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分别为:1863944****、13609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光盘3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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