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侯某甲,绰号“胖侯”,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清凉寺区**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楼**号。因赌博,于2018年3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宿舍**楼**单元***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王某甲、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侯某甲伙同王某甲、董某某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层**号内,招揽参赌人员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侯某甲、王某甲、董某某等人于2020年5月5日被现场查获到案,现场起获赌博筹码折合人民币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的筹码等;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詹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甲、王某甲、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被告人侯某甲、王某甲、董某某的手机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王某甲、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伙同王某甲、董某某等人通过提供赌博场所、赌具并进行赌资结算等方式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京媛
检察官助理:张海波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侯某甲、王某甲、董某某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四册
3.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5.换押证三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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