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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何某某等滥伐林木案)_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铁检诉刑诉〔2019〕83号

被告单位新沂市某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381ME2346****,单位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侧,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工作人员,联系电话1891485****。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77********,汉族,大专文化,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主任和党支部书记,住江苏省新沂市********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6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9月20日由新沂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3月14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3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新沂市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被告人王某甲、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13日、9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7月12日;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5月间,被告单位新沂市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被告人王某甲为更新树种、拓宽道路,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要求栗某某(男,51岁,新沂市**镇**村农民)等人砍伐其位于新沂市**镇**村二七干渠两侧的杨树,并承诺林木采伐许可由新沂市**镇**村村民委员会负责。栗某某等人将上述杨树销售给被告人何某某,何某某明知被告单位新沂市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仍将新沂市**镇**村二七干渠两侧的821棵杨树砍伐。

经新沂市林业局现场勘验,被伐杨树立木蓄积157.6484立方米,系省级(重点)公益林(林班号0114,小班号00931)。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书证;2.证人刘某某、任某某等证言,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新沂市林业局证明;3.被告人王某甲、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新沂市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被告人王某甲作为主管人员伙同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新沂市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帅

                  2019年10月12

附:

1.被告人王某甲(1318236****)、何某某(1982590****)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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