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常州市天宁区**街道**花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常州市天宁区**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伍某某曾因赌博,于2016年11月21日被罚款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9年1月11日被罚款五百元。被告人伍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常州市武进区**新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曾因非法限制他人自由,于2014年9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曾因赌博,于2017年2月22日被罚款五百元;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常州市武进区**镇**街某公寓房(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邳州市**镇**村南**庄**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常州市武进区**镇**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新村**庄**号**户)。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常州市武进区**镇**巷(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邳州市**镇**村**庄**组**号)。被告人王某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常州市武进区**镇**新村**幢**号(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吸毒,于2016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8年10月被罚款五百元,后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02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常州市钟楼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钟楼区**新村**幢**室)。被告人徐某某曾因赌博,于2014年8月被罚款;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 ,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同)。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伍某某等9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伍某某等9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某甲、伍某某等9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目的,开设赌场,安排刘某乙后勤采购(另案处理),被告人伍某某记账保管抽头款,被告人徐某某抽头,被告人吴某某、马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等五人望风、被告人刘某甲、田某某(在逃)接送赌客,被告人马某某(在逃)负责联系、管理望风人员,先后三次在常州市经开区**镇**村鱼塘边一住宅、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号后门房间、常州市天宁区**镇**村委**村废弃大棚等地开设赌场,抽头渔利300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刘某乙、伍某某、吴某某、马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徐某某、刘某甲等人在常州市经开区**镇**村鱼塘边一无名住宅内开设赌场,招揽李某某、钱某某、周某某、王某丁等人在该赌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2.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刘某乙、伍某某、吴某某、马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徐某某、刘某甲等人在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号后门房间内开设赌场,招揽李某某、钱某某、周某某、王某丁等人在该赌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
3.2019年7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刘某乙、伍某某、吴某某、马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徐某某、刘某甲等人在常州市天宁区**镇**村委**村废弃大棚开设赌场,招揽李某某、钱某某、周某某、王某丁等人在该赌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11000余元。2019年7月2日下午,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麻将40个,骰子2粒,卡片75张,塑料夹子30个。
被告人王某甲、伍某某、吴某某、马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骰子、麻将牌等物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伍某某、吴某某、马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徐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伍某某等9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伍某某、吴某某、马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徐某某、刘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伍某某、吴某某、马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徐某某、刘某甲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伍某某、吴某某、马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伍某某、吴某某、马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徐某某、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蔡俊峰
附:
1.被告人王某甲、伍某某等9人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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