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金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村**号,住银川市金某某**村**号,无业。2019年5月6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小区**号,住宁夏银川市金某某**小区**号,无业。2019年5月7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821984********,蒙古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小区**号,住银川市金某某**小区**号,无业。2019年5月8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7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花园**号,住银川市兴庆区**花园**号,系**公司职工。2019年5月8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王某乙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11月17日、2020年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王某乙、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9日、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为非法谋利,分别为丁某某伪造丁某某与刘某某的结婚证、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等,用于丁某某前后两次在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名下公积金16200元、97000元。被告人王某甲获利23700元后挥霍。
2.2018年11月初,被告人韩某某在一个信贷群中得知李某甲(另案处理)欲提取名下公积金,将信息复制转发给被告人王某甲。2018年11月5日,李某甲在被告人王某乙的安排下到银川市金某某万达金街“俩个人”影楼与被告人乔某某合拍一组办理结婚证用的红底照片,被告人韩某某通过其邮箱将照片转发给被告人王某甲。同年11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将伪造的李某甲、王某丙的结婚证、王某丙的身份证(照片为乔某某)、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等交给李某甲用于提取李某甲名下公积金92500元。被告人王某甲获利18500元,被告人乔某某分赃1000元,被告人韩某某分赃4900元,被告人王某乙分赃5600元,剩余7000元被被告人王某甲挥霍。
3.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韩某某在银川信贷微信群得知张某某欲提取名下公积金,将信息转发至被告人王某甲。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乔某某在被告人王某乙的安排下,在银川市金某某万达金街“俩个人”影楼和张某某合拍一组办理结婚证用的红底照片,被告人韩某某通过其邮箱将照片转发给被告人王某甲。同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将伪造的张某某、李某乙的结婚证、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等交给张某某用于提取名下公积金137200元。被告人王某甲获利21000元,被告人韩某某分赃8400元,被告人王某乙分赃3200元,剩余9400元被被告人王某甲挥霍。
4.2018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韩某某在银川信贷微信群得知刘某某(另案处理)欲提取名下公积金,将信息转发给被告人王某甲。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乔某某在被告人王某甲的安排下,在银川市金某某万达金街“俩个人”影楼和刘某某合拍一组办理结婚证用的红底照片,被告人王某甲将伪造的刘某某、王某丙的结婚证、王某丙的身份证(照片为乔某某)、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等交给刘某某用于提取刘某某名下公积金56000元。同年11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乔某某携带上述伪造资料提取完公积金准备离开,被公积金窗口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刘某某将该56000元返还公积金账户。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持证人为刘某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上的“银川市西夏区民政局 婚姻登记专用章”可疑印文与侦查员调取的相同内容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门支行个人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可疑印文与侦查员调取的相同内容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鉴定,被告人乔某某所持有的信息为王某丙的二代身份证属伪造证件。
5.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为非法谋利,为黄某某伪造黄某某、刘某某的结婚证、刘某某的身份证、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等,用于黄某某在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名下公积金135900元。被告人王某甲获利33700元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结婚证、假身份证等;
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及其同案犯乔某某、李某甲、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5本,伪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门支行个人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1枚,伪造、买卖身份证2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帮助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3本,身份证件1张,被告人韩某某、王某乙帮助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2本,身份证件1张,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乔某某、韩某某、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王某乙、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乔某某、韩某某、王某乙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乔某某、韩某某、王某乙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王某甲、乔某某、韩某某、王某乙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上一万一千元以下。建议对被告人乔某某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韩某某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乙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玲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被告人韩某某(联系电话:1512190****)、王某乙(联系电话:1329950****)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物证随案移送法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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