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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万某甲、万某乙妨害公务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8********穿青人,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织金县**乡**村**组。

被告人万某甲(曾用名万某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织金县**乡**村**组。

被告人万某乙(曾用名万某丁),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

被告人王某甲、万某甲、万某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万某甲、万某乙妨害公务,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3日,织金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与织金县实兴乡政府工作人员到织金县**乡**村**组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王某甲、万某甲夫妇违法经营化肥、农药、玉米种子,当工作人员依法对违法经营物品进行登记并予以暂扣时,遭到被告人王某甲、万某甲、万某乙等人暴力阻碍。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爬到行政执法车辆上阻碍工作人员执法时,被现场的公安民警予以警告制止并强制传唤,王某甲、万某甲、万某乙又暴力阻碍公安民警执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3.视听资料;4.证人王某乙、王某丙、肖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甲、万某甲、万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万某甲、万某乙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暴力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亚强

                              检察官助理 冯仁亮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万某甲、万某乙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光碟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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