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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72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401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号,捕前住户籍地。2019年3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401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号,现住户籍地。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6月12日退回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7月11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并追加丁某某为本案被告人,本院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1日7时许,在石家庄市桥西区福凯路第二社会福利院负一层建筑工地,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郑某某在施工时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被告人丁某某将被害人郑某某摔倒在地并控制住郑某某,被告人王某甲趁机将被害人郑某某眼部打伤,致被害人郑某某左眼眶内侧壁及底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王某乙、申某某、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丁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其它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腾

2019年7月31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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