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王某熊,又名小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镇,住曲阳县**镇**村16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7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9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乡,住曲阳县**乡**村745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7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阳,又名**阳,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镇,住曲阳县**镇**街139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7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杨某辉,又名**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287号。因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2011年9月22日被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6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郭某,绰号**臭,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200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镇,住曲阳县**镇**村5队16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7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陈某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乡,住曲阳县**乡**村第四区787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5月6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熊、井某某、李某阳、杨某辉、郭某涉嫌盗窃罪,以被告人陈某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熊、井某某、李某阳、杨某辉、郭某、陈某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4月24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熊、井某某、李某阳、郭某驾驶面包车,窜至曲阳县**镇**村“**村”小区内,将该小区住户郝某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和卢某光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被告人井某某将两辆电动三轮车卖出,破案后追回金彭电动三轮车返还失主。经曲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辆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8134元。
2、2020年4月30日晚,被告人李某阳、郭某窜至曲阳县**镇**村北小区,将该小区住户杨某然停放在西楼一单元电梯口的一辆红色新蕾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被告人陈某成明知是犯罪所得,以200元价格收购。
3、2020年4月30日晚,被告人李某阳、郭某伙同**镇**村甄某强(另案处理)窜至曲阳县**镇**村,将该村村民孟某龙停放在孟某才家西侧空地上的一辆拖拉机盗走。被告人陈某成明知是犯罪所得,以2100元价格收购。
4、2020年5月1日晚,被告人王某熊、井某某、杨某辉驾驶面包车窜至曲阳县**镇**村北小区,盗窃该小区住户荀某辉家众好牌黑绿色摩托车一辆和火酷牌粉黑色电动自行车一辆;盗窃荀某龙家五羊牌摩托车一辆、一组电动车电池;盗窃荀某彦家一组电动自行车电池;盗窃雷某支家五羊牌摩托车一辆和新日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破案后追回被盗的三辆摩托车,其它物品卖给被告人陈某成。经曲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276元。
5、2020年5月2日晚,被告人郭某伙同甄某强驾驶摩托车窜至曲阳县**镇**小区,在该小区东北角盗窃50米左右电缆,被告人陈某成明知是犯罪所得,以300余元的价格收购。
6、2020年5月3日晚,被告人李某阳、郭某伙同甄某强窜至曲阳县**镇**小区2号院,将该小区住户安某朋停在小区内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将该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市**村崔某山。经曲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15元。
7、2020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熊、杨某辉驾驶面包车窜至曲阳县**镇**村北小区,将该小区住户王某雷、王某敏、王某姣(娇)停放在小区内的三辆电动自行车盗走,被告人王某熊将其中一辆电动自行车以700元价格卖给**村赵某达,破案后追回赵某达处电动自行车。经曲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辆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574元。
8、2020年5月5日晚,被告人井某某、王某熊、杨某辉驾驶面包车窜至曲阳县**镇**村南郑某军的养猪场,盗窃一辆摩托三轮车、一台柴油机、一台发电机、一套喷泵和电机等物品,后以950元的价格将盗窃的物品卖给曲阳县**乡**村王某刚。破案后,追回被盗柴油机一台、发电机一台、喷泵和电机一套发还失主。
9、2019年7月20日晚,被告人王某熊、李某阳窜至曲阳县**镇**村小区,将该小区住户王某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银白色飞鸽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被告人陈某成明知是犯罪所得,以500元的价格收购。
10、202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熊、郭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曲阳县*乡*村东地里,将该村刘某茹的一辆银灰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
11、2020年4月14日晚,被告人王某熊、井某某、郭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曲阳县**园区,将**镇**村安某雨停放在**厂东门处的石家庄牌拖拉机盗走,后被告人陈某成明知是犯罪所得,以2100元的价格收购。
12、2020年4月27日晚,被告人王某熊、井某某、郭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曲阳县**乡**村,将该村村民赵某谦停放在其子赵某明家西边空地上的山东时风牌拖拉机盗走,后被告人陈某成明知是犯罪所得,以1800元的价格收购。
13、2020年4月11日晚,被告人王某熊、郭某、李某阳驾驶摩托车窜至曲阳县**镇**村,将该村村民闫某林停放在门口空地上的五征牌农用三轮车盗走,后被告人王某熊等人将农用三轮车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曲阳县**镇**村的刘某,破案后,追回被盗农用三轮车发还失主。经曲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农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133元。
14、2020年4月15日晚,被告人王某熊、郭某、李某阳驾驶摩托车窜至**公寓,将王某帅停放在公寓楼下的银灰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曲阳县**镇**村的井某龙,破案后,追回被盗电动三轮车发还失主。经曲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598元。
15、2020年5月3日晚,被告人王某熊、井某某、杨某辉驾驶面包车窜至曲阳县**镇**小区,将该小区住户范某雷、曹某炎、田某敏、范某恩放在小区内的四辆电动自行车盗走。破案后,追回被盗三辆电动自行车发还失主。经曲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四辆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196元。
16、2020年5月4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李某阳窜至曲阳县**镇**园小区,将该小区住户范某强停放在小区车库内的银灰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市**村崔某山。
17、2020年4月28日晚,被告人王某熊、井某某、李某阳驾驶面包车窜至**小区内,将**市**镇**村高某停放在小区锅炉房门口的拖拉机盗走,被告人陈某成明知是犯罪所得,以2500元左右的价格收购。
18、2020年5月2日晚,被告人王某熊、井某某、杨某辉驾驶面包车窜至**小区内,将该小区住户李某坤、王某娟、代某的三辆电动自行车盗走,被告人陈某成明知是犯罪所得,以600元左右的价格收购。
19、2020年4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熊、井某某、郭某驾驶面包车窜至**医院内,将该院病人家属张某珍的万福牌电动三轮车和赵某红、张某荣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及他人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被告人陈某成明知是犯罪所得,以2000元左右的价格收购。
20、2020年4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熊、郭某驾驶面包车窜至**市**镇**村**小区,将该小区住户郭某龙、朱某凤、李某、王某平停放在小区内的四辆电动自行车盗走,后被告人陈某成明知是犯罪所得,以600元左右的价格收购。
21、2020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熊、井某某、李某阳窜至**市**园附近,将**市**乡**村**大街范某甜停放在路边,牌照为冀A873KU的五菱之光面包车盗走,破案后,追回被盗面包车发还失主。经新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5500元。
22、2020年5月5日晚,被告人王某熊、井某某、杨某辉驾驶面包车窜至**市**镇**村**小区,将该小区住户薛某英、曲某池、刘某停放在小区内的三辆电动自行车盗走,后被告人陈某成明知是犯罪所得,以600元左右的价格收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熊、井某某、李某阳、杨某辉、郭某、陈某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熊、井某某、李某阳、杨某辉、郭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辉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玉兰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熊、井某某、李某阳、杨某辉、郭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六册。
3、《量刑建议书》六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5、换押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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