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0********,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汉川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现住汉川市**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汉川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至4日,在汉川市**开发区***堤外***村段,被告人王某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采伐树杨树121株,伐木蓄积为23.772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评估报告书、票据、照片等物证、书证;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3.指认笔录;4.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涂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中阳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71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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