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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公开版)_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瓜检公诉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月**日,身份证编号1423221988********,山西省文水县人,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镇**村,无业。2019年6月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1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10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1月18日,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后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12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后于同年12月17日重报本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2019年5月20日通过手机微信和宁夏**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员取得联系后,分别于2019年5月21日、22日、23日、25日从宁夏**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油品四车,共计130.76吨,其中60.56吨系为其朋友付某某代购,后将剩余70.2吨油品运至甘肃省瓜州县分别存储在瓜州县北大桥租院内地埋油罐中和瓜州县双塔农场租院地埋油罐中,后在没有取得相关批准手续的情况下以0号柴油的名义以5.1元每升的价格给过路大货车司机销售,截止2019年6月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累计销售58.66吨,销售金额达363502.5元,获利38988.5元。经鉴定,该油品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的标准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其身份情况刑事责任年龄状况;

2)瓜州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6份扣押照片、发还清单,证实涉案物品扣押及发还情况;                     

3宁夏**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危化品营业许可证复印件计量单复印件四份及当天相对应的收款记录,证实该公司资质及被告人四次共计付款701862.8元购进油品130760kg的事实                      

4某某王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王某某从某某处购买油品经过和事实;某某微信截图四张,证实王某某购买油品事实;                            

5瓜州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一份、被告人提交过磅单照片2张,证实两车油品净重为30.2吨的事实;王某某付某某银行卡交易信息,证实王某某2019年5月2日9日共计五次收到付某某账号转账335000元的事实;孝义市**运输公司营业执照,证实该企业信息

6某甲微信转账记录截图4张某乙微信转账截图3张,证实被告人销售油品的事实;

7称量笔录照片瓜州县**建材有限公司商砼站过榜单、瓜州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检定证书,证实经称量剩余油品为11.54吨的事实

8瓜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抽样单2份照片,证实对涉案油品现场抽样的事实

9王某某非法经营案购销情况统计确认表,证实涉案数额;                                      

10瓜州县商务局瓜州县应急管理局情况说明各一份,证实被告人未办理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11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无前科的事实;

2.物证账目一张、笔记本一本、pos机两台,证实涉案物证情况;

3.证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进购油品的事实证人某某某某某某李某甲证言,证实其受雇于被告人销售油品的事实证人某甲某乙、某乙证言,证实其购买油品的事实证人付某某证言,证实其委托被告人购买油品的事实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从事油品销售经过和事实;

5.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二份,证实涉案油品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的标准要求的事实

6.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某某、某乙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在瓜州县北大桥武某某处购买油品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从事油品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伟

  

                           2019年1218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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