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鑫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甲鑫找被害人王某丙波帮其购买车险,后得知王某丙波有从中赚钱,认为王某丙波与其是朋友关系不该从中赚钱,而对王某丙波产生怨气。同年7月27日凌晨1时某某,被告人王某甲鑫喝酒后为发泄情绪,从家中拿一菜刀,到普宁市洪阳镇丘塘村王某丙波住宅门外,使用菜刀砍打王某丙波停放在门外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后擅自拉开铁门门栓开门进入王某丙波家里,使用菜刀砍打水杯、保温瓶、茶杯、拖把、塑料水桶、烟灰缸等物品,之后被群众劝离现场。经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受损的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48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鑫与被害人王某丙波双方已达成调解赔偿协议,王某丙波收到赔偿金5800元。被告人王某甲鑫于2020年2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户某某、证明材料、调解赔偿材料、提取笔录、案发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2.被告人王某甲鑫的某某;3.被害人王某丙波、林某某璇的陈述;4.证人王某丁钦、王某戊河、陈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鑫未经住宅主人的许可,手持凶器擅自进入他人的住宅,并砸坏住宅里的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鑫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另王某甲鑫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鑫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检察员:王x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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