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二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96********,汉族,大专文化,上海科飞网络公司工作人员,住六安市裕安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王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2日至10月9日期间,被告人王某为偿还贷款及支付个人开销,谎称低价出售手机,分别骗取被害人张某某2450元、徐某某3550元、张永某4500元,共计10500元。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其家人已退还上述三名被害人全部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胡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张永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胜恩
检察官助理:李恒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04566****;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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