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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涉嫌盗窃案)_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聋哑人),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004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现住同上。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3000元,2018年4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渭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聋哑人),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442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现住同上。2010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3000元。2019年10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渭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李**为聋哑人,有长期吸毒史,为凑钱购买毒品来到咸阳市公交车上扒窃,王*主要负责扒窃,李**负责掩护。经审查两次盗窃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1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李**两人在咸阳市渭城区电影院十字乘上向东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在公交车上趁被害人沈**不备,盗取其手提包内一部白色OPPO牌A53手机(经认定,价值180元),得手后离开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9月2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王*、李**两人在咸阳市秦都区体育场民生路十字附近向西行驶的一辆公交车上趁被害人石**不备,盗取其手提包内一部华为牌P10手机(经认定,价值352元),得手后离开现场后将手机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扒窃公民私有财产,盗窃财物价值5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成刚

助理检察员:杨辽

        (院印)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王*、李**现在押。

2案卷2册、光盘1张、量刑建议书4份。

3(手语联系:侦查机关,18700067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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