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8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聋哑人,住在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在正阳县**镇“**店”,被告人王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1300元的价格收购高某被盗的苹果X手机一部,又将该手机以5000元价格卖给李某某。经评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被害人高某的陈述;
5.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宏伟
代理检察员:余存存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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