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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瓜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26197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住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瓜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2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2时47分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甘FW****号小型汽车沿玉布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玉布公路28公路加200米处驶出路面侧翻在树沟里,造城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驾车当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6.7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及事故发生的情况;

    2)被告人王某某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王某某的个人基本信息;

3)被告人王某某的前科查询证明、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交通交警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此前王某某无前科劣迹;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证明事发当天下午与被告人王某某一起喝酒的事实;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交警查获的事实;

    4、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6.72mg/100ml的事实;

    5、瓜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一款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但被告人王某某在醉酒状态下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晓春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一份;

5.谅解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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