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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85********,甘肃省金塔县人,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现住甘肃省金塔县**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为逃避肃航路鼎新收费站收费,通过网络搜索办证电话,微信联系,于2019年7月为其经营的**餐具消毒中心,经常往来于鼎新镇的司机丁某购买伪造的身份证、行驶证各一本。2019年8月26日18时许,丁皓驾驶甘F*****机动车,持王某为其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在通过肃航路黑河桥西收费站通行时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买卖伪造的身份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综合以上因素,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英

2020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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